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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预防犯罪,护己护人

发布时间:2025-10-30 09:28 分类:法治教育 发布单位:中卫市第六中学 点击量:1842 【公开】

在学习道路上

法律知识同样重要

要想做个懂法、守法的学生

这份普法指南请收好!

1

什么是未成年人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2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的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3

未成年人犯哪些罪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01

 校园霸凌

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打架、斗殴;辱骂、中伤、贬低受欺凌者;网络传播谣言;损坏受欺凌者书本、衣物等个人财产;威逼、胁迫受欺凌者做不愿意做的事


霸凌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校园霸凌事件的霸凌者侵犯受霸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霸凌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恐吓,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02

 预防性侵害

什么是性侵害?

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那么什么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它包括违背未成年人意志对其强行实施性行为(强奸,猥亵等)对其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它包括法律定义上的强奸、猥亵、引诱、容留接受儿童卖淫、组织强迫儿童卖淫以及对儿童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也包括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但危害儿童权利和身心健康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性侵害的实施,包括有身体接触的性行为,非身体接触的性行为,也可通过视频图片,语音,文字等进行的一些有关的活动。


学生该如何防范性侵害?

1.提高辨别能力。大量案例和数据表明,绝大多数的性侵都发生在熟人之间,比率达70%以上。  


2.增强防范意识。①不要单独到人少偏僻的地方,特别是黑夜,例如公园深处、废弃工厂、阴暗狭长长巷子、仓库、地下室烂尾楼、空房子、小树林等,这些地方易滋生犯罪;②不随意透露个人和家庭信息。个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网络账号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父母姓名、职业等相关信息,不可随便透露给别人;③不轻易接受陌生人的东西。不吃陌生人的食物、不收陌生人的礼物,不搭陌生人的便车,小恩小惠的背后可能藏着一把刀。


3.违背意愿的性接触都算性侵,未成年人自愿也算性侵。简单来说,只要是违背你意愿的性接触,都算性侵。因此不管对方是什么人,你永远有权利说“不”,永远有权利在过程中的任何时刻改变主意。相信你的直觉,如果对方让你感到不舒服,或你觉得这个地方不安全,请马上离开。未成年人自愿也是一种性侵!因此,请你守护好自己。


4.坚决表明立场。尽量不要单独与异性相处。即使身边认识的熟人也有可能伤害我们,所以即便熟人带我们单独去偏僻的地方,最好拒绝。当面对可能存在的性侵行为时,你可以通过言语(如大声说出自己的想法、坚定拒绝)、行动(如推开对方、离开现场)、大吵大闹(引起旁观者注意)进行语言和肢体拒绝,表明自己的立场,在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坚决反抗。


5.注意收集证据。如果不幸遭遇性侵,一定要立即报警,并注意收集证据。很多性侵案件都因为有效证据不足,最终无法伸张正义。


让我们携手共同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保护自己,勇敢说“不”!


03

 拒绝两卡犯罪

什么是“两卡”“两号”?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两号”是指微信号、QQ号,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只要将银行卡或微信号等“提供”给他人

“躺平”也能赚钱

如果你真以为找到了赚钱的捷径

那就大错特错

这样的行径面临的必然是

法律制裁


“两卡”犯罪包含哪些?

“两卡”“两号”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两号”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两号”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参与“两卡”犯罪,触犯哪些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4

 预防电信诈骗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针对学生的常见诈骗形式有哪些?


  • 冒充同学、亲友类诈骗

骗子盗取学生微信号、QQ号后,冒充学生本人向学生的亲戚、朋友借款,或者以学生发生交通事故、得病等为由,要求学生亲戚、朋友转钱。


  • 网络游戏虚假交易诈骗

骗子在社交平台、游戏社区等发布买卖游戏装备、游戏账号、低价销售游戏币等广告信息。诱导受害人在虚假的游戏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然后骗子用“注册费、押金、解冻费”等名义诱导其付钱,最后将受害人拉黑。


  • 网络追星诈骗

骗子通过伪造后援会或是明星本人社交账号等方式来对追星群体进行诈骗,常见的有伪装明星、明星粉丝群应援打榜、赠送明信片、进入明星粉丝群收费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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