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前言: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13岁学生小光(化名)被同学叫出去后失联,孩子手机已经关机。家人感到事态严重,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这个学生最后出现的画面是与另外三名男同学在一起的。
但是这三名学生却矢口否认见过这个学生。直到新的证据曝光,特别是与其中一名学生之间的转账记录,这三名学生才不得不承认他们的罪行。他们交代了将该同学杀害并掩埋在一个废弃蔬菜大棚内的犯罪事实。
家长表示,此前孩子就曾表示不愿上学。但是家人当时并未引起重视,以为孩子只是贪玩。然而,现在回想起来,孩子在学校可能遭受了严重的霸凌。
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均已满12周岁但未满14周岁,父母均在外务工,他们平时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
法院审理:2024年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李某获刑十二年。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对于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法律绝不姑息迁就,即使他们尚未成年,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1)批捕、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升。
2023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认真贯彻“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6855人,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954人,同比分别上升73.7%、40.7%。
(2)办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063人,同比上升15.5%。
目录
第一章:青少年相关法律基础知识
第二章:年纪虽小,违法犯罪也要受惩罚
第三章:及时止步,远离犯罪不归路
第一章:青少年相关法律基础知识
1、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标准,明确了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就像是游戏里的游戏规则一样,规定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和宪法相冲突。还有一些常见法律在规定我们日常生活的行为,比如:
负责打击违法犯罪的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负责调节民间事务和纠纷的有《民法典》
负责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做生意开公司的有《公司法》、《民法典合同编》、《合伙企业法》等
汽车上路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上班以后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
2、与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关的法律有哪些?
和青少年相关的法律有很多,但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的有三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的法律。
《刑法》主要针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活动,保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针对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实行行政处罚,这些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已经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3、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4、未成年人法律责任相关的规定
在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遵循的原则包括教育、感化和挽救,不适用死刑,以及注重预防为主。
《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规定,概括如下: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章:年纪虽小,违法犯罪也要受惩罚
1、拒绝校园霸凌,法治护航成长
案例:小朱、小赵、小高、小李、小霍和明明、慧慧(以上姓名均为化名)都是某学校的学生,小朱和小赵等四名女生向来要好,行事乖张。
某天,小朱伙同四名女生在女生宿舍楼内对明明和慧慧两名女生进行辱骂殴打,其间还扒光了其中一名女生的衣服予以羞辱,并拍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内小范围流传。据悉,两名被打女学生与五名施暴者之间并无恩怨纠纷,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两名被害人的家长将五名施暴者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官说法: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的主体。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虽然有重合之处,但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最主要的就是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不特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犯罪分子往往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满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
案例中小朱等五人与两名受害者之间并没有矛盾冲突,只是因为小朱心情不爽就无故对两人肆意打骂和侮辱,符合寻衅滋事的判定条件。不过法院在判定时还是对五个施暴者从轻处罚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照顾,但该受到的惩罚是不会免除的。所谓轻罚,也要根据被告人的表现以及征求原告人的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减轻刑罚。
法律法规:《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霸凌: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的行为。
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损坏书本、衣物、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网上传播谣言、人身攻击、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逼迫受害者做不愿做的事。
同学之间,应该友好相处,相互关心帮助,欺凌他人,可能触范法律哦,虽然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刑罚,但是情节严重的同样要进行行为矫正,经济赔偿。
校园霸凌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校园霸凌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
法官提醒:校园霸凌的后果是:轻则行为矫正,经济赔偿。重则
拘役管制,监狱服刑。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拒绝性侵害--正确处理青春期性冲动
案例:女孩暖暖今年刚升入初中,虽然还不到14岁,但却出落得很是标致。某次学校举行的大型联谊活动中,暖暖认识了同校高中部的阿煜两人互生好感,发展成了男女朋友。
一天,暖暖接到阿煜的电话说让她到家里来,一起学习,暖暖提议多叫几个人一起,但被阿煜拒绝了,说人多的话太闹腾了。
暖暖到了之后,发现阿煜的父母都不在家,而且感觉阿煜有点怪怪的。两人写完作业之后,阿煜提议看电影,暖暖也同意了。
电影放的是恐怖片,其中还有不少男女亲热的镜头,暖暖感觉非常尴尬,可阿煜却看得津津有味。渐渐地,在电影情节的渲染下,阿煜开始学着里面的动作去吻暖暖,手也不老实起来,在暖暖身上乱摸。
暖暖有些害怕,她知道身上的某些部位是不能让别人碰的,尤其是年龄还小的情况下,即使是男朋友也不可以。暖暖表现出抗拒,可阿煜却越抱越紧,暖暖一狠心便咬了他一口。感受到疼痛的阿煜清醒过来,赶紧停止了动作,并且向暖暖道歉,请暖暖原谅他。暖暖道:“妈妈说太小偷尝禁果,带来的伤害是一辈子的。"
法官说法:青少年时期正是性发育、性意识萌动的关键时期,产生生理冲动是正常的,但是一些青少年却会因为缺乏正确的性道德观念、性法制意识,无法抵御不良性信息的侵扰和诱惑,放任自己接受不健康的性刺激,进而过早偷尝禁果或者选择非法或犯罪的性侵犯方式进行宣泄,这不仅会给自己造成伤害,也会给他人带来痛苦。
案例中的阿煜及时醒悟,才没有铸成大错,否则等待他的就是法律的惩罚。法律规定“与明知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即使暖暖没有反抗,阿煜同其发生了关系,阿煜也犯了强奸罪。
国家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也绝不会姑息纵容。所以,不要存有“自己还未成年,法律不会把自己怎么样”的侥幸心理。
法律法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的规定: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37条: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理性对待青春期性冲动:
青春期的男女互生好感是正常现象,也是发育的象征,这是无法克制的,但是我们也不能放任这种情感支配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尽量避免性冲动造成的严重后果。
避免早恋
避免早恋的目的不是禁止男女间的正常交往,而是预防“过早性行为”。同学们年龄尚小,千万不要因为好奇或抵不住诱惑而偷尝禁果,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安全保护意识,很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
避免单独与异性在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
应该避免单独和异性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应避免女孩子到男子家中。因为青春期的孩子大多冲动,谁也不能保证会不会发生你不希望的事情,要懂得杜绝别人伤害自己的机会。
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性生理、心理方面的知识
应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性生理、心理方面的知识,尤其是男孩,不要在网上观看色情信息,更不要被周围人不正确的性价值观误导,觉得没有性经历、不懂性方面的事情就是丢人、没面子。
3、“窃”失青春--小偷们的江湖并不美好
案例:未成年人张某某为太原市某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因过早独自在外求学,父母平时又疏于管教,结交了多名不良少年,沾染了许多恶习而误入歧途,在“好哥们”的带领下实施盗窃行为,但因当时未满十六周岁而被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未予以刑事处罚。
2024年6月5日凌晨,心存侥幸心理的他去到平遥某小区地下车库内,再次采用随机“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成功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殊不知,刚满十六周岁的他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因其有盗窃的犯罪前科,归案后悔罪态度极不明显,加之父母监管意识及监管能力不足,再犯可能性高,因此平遥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构成盗窃罪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拉车门”盗窃的作案时间多为深夜、凌晨等人员流动量少、光线暗的时间段,作案目标多选择居住人员较为密集的小区、路边无人看管的车位等易得手的地方,作案手段多采用“碰运气”“拆盲盒”式挨个拉车门。因这种方式来钱快、技术难度低,成为不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首要选择”,但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未成年人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未成年人以“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而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盗窃他人或公共物品钱财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则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未成年人虽然在这方面有特殊宽待,但也会受到相应惩罚。盗窃行为一般是从小到大,从少到多,越来越严重甚至成瘾。同学们要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贪图他人财物,不要盲目攀比,不小偷小摸,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过早混迹社会。社会远比你们想象的要复杂和险恶,家和学校才是最安全和美好的地方。
从表面来看,小易犯罪的直接原因是结识了不良社会青年,受到了他们的胁迫。但实际上,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小易没有认真履行自己作为学生的义务,没有珍惜接受教育的机会,缺乏法制观念,在受到威胁和诱惑时不能够正确处理,被逮捕教育后仍旧我行我素,意识不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
法律法规:《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打架斗殴--争强好胜代价大
案例:大强是初三年级学生,喜欢结交朋友,有不少“好兄弟”。一天放学后,大强来到了他经常去的游戏厅,却发现自己经常玩的那台游戏机被别人占用了。
在别的游戏机上玩了两把之后,大强感觉不习惯,于是走过去拍了一下那人肩膀:“哥们儿,你换个机子呗,这是我常用的。"“搞笑,这又不是你家开的,你常用的就是你的了?"那人根本没有把大强放在眼里,头也不回地说道。他占用了自己的位置大强本就不爽,好言好语跟他说又被挤对,心里的怒火“噌”就上来了:“小子,我本不想跟你一般见识,看你那狂妄的样子,你是哪个学校的?你知道我是谁吗?"“本大爷行不改名坐不改姓,赵亮是也,不服来战。"那人更加嚣张了。大强也不甘示弱,两人互骂了一通,最后约定第二天放学后到大强学校后的空地上一决高下。
第二天一放学,大强就带着自己十来个兄弟气势汹汹地来到了约定场所,不一会儿赵亮也带了一群人过来,双方一碰面就陷入了混战。有几个路过的同学看到后,赶忙报了警。后来,警察赶到制止了这场混战,才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但双方人员均有受伤最终,带头组织这场混战的大强和赵亮均被以“聚众斗殴罪”处以刑事处罚,其他人则受到了校纪处罚。
法官说法: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大强和赵亮都已年满十六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有些同学不认为打架犯法,而有的同学明知打架犯法但为了所谓的哥们儿义气也会参与其中,最后害人害己。如果真的是朋友,是哥们儿,就更应该及时劝阻,而不是助其犯错。打架斗殴尤其是聚众打架,人员多,场面混乱,加之推搡甚至携带刀具、棒,很容易造成误伤、重伤甚至残疾死亡,有时候或许不是你的本意、但是伤害已经不可避免。一时的冲动带来的伤害可能是终身的,也有可能毁了别人的一生,同学们在采取某种行为之前一定要先想清楚后果。不要头脑一热什么事都敢做,到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终身悔恨。
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最高院关于聚众斗殴罪的量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
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5、携带管制刀具--这些武器并不好玩
案例:阿山听同学们说近期学校附近的小路上有时候会出现一些“流氓混混,专抢学生的钱和其他值钱东西,阿山听了有些害怕,不过好在阿山与一名同学住得不远,两人经常做伴回去。
有一天,那名同学请假了,阿山便去买了一把弹簧刀给自己壮胆,巧的是,那天阿山还真的与那群流氓相遇了。阿山将手伸进口袋握紧了弹簧刀,心里安慰自己:“我有刀,我怕什么啊!"
尽管如此,面对几个身强力壮的混混儿,阿山还是很害怕。眼看着那几个人慢慢向自己走来,阿山便拿出弹簧刀,闭着眼睛乱挥一气。突然阿山感到手一松,睁开眼时,发现刀已经被对方夺了过去。当他们正拿着刀吓唬阿山时,几个大人走了过来,把他们吓跑了。
知识拓展----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的“管制”意味着对这类刀具的管理和控制。
公安机关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刀具实行严格的控制管理。被管制的刀具类型包括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且对这些刀具的持有和携带实施限制。例如,持有管制刀具必须经过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法官说法:虽然案例中阿山是因为害怕被欺负所以想拿刀壮胆但是一般情况下,随身携带属于管制刀具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很多同学可能会说:“我就是带着玩又不去伤人,这也不行吗?"“如果我不带防身的工具,遇到了坏人怎么办呢?”答案是不行。刀具等危险物品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尽管你的本意不是伤人,但很多时候,事情并不会按照你所希望的那样发展。携带管制刀具很有可能助长未成年人逞强好胜、爱出风头的心理,且一旦冲突发生就极容易成为犯罪的工具,如果致人伤残或死亡,得到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无意中让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法律法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第35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6、抢劫财物一别让欲望控制你
案例:阿华今年16周岁,父母均为普通工人,家庭不是很富裕,但阿华却有着强烈的攀比心。说巧不巧,跟阿华关系好的几个哥们儿,都是家境优渥,因此每当他们拿出自己新买的名牌时,阿华就觉得十分自卑,还很眼红。
有一天,阿华的一个哥们儿把自己新买的轮滑鞋带到了学校,引得一众人围观,这让很是喜欢轮滑的阿华羡慕不已。放学后,阿华独自走在路上,想着今天那双轮滑鞋,那可是自己一直想要的,但是如果跟爸爸妈妈要钱,他们肯定不会给。正当阿华郁闷之际,他的面前出现了一个小小身影,对方是个比阿华年纪小的学生。阿华看四周没人,心里一横就上前去,夺过那个学生的书包。没费多大力气,阿华就从书包里翻出二十块钱扬长而去,临走前还警告那个学生不准告诉别人,否则有他好看。
仅仅二十块钱还差得远,于是阿华从家里带了把水果刀,放学后就守在那个偏僻的小路上,几天下来他共抢劫了五名学生,不仅凑够了买轮滑鞋的钱,还“意外”获得了一部价值一千多元的手机。
然而,正当阿华兴致勃勃地在商场买鞋时,一双冰冷的手铐拷住了他。一年前阿华就曾因抢钱上网,因未满16岁而仅被处以警告和罚款,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因此,最终阿华因屡教不改,依照法律规定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阿华因虚荣心作祟,再次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不仅带给他人恶劣的影响,也使得自己身陷囹圄。法律对待未成年人是宽容的,但绝不会纵容犯罪,姑息养奸。很多时候,同学们可能会因为冲动或者因为不懂法而犯了并不严重的错误,被从轻处罚,这是法律给未成年人特殊照顾,但这绝不是在纵容犯罪,若不能反思改正,等待自己的将是冰冷的监狱。
再有一点,对于他人的个人财产、公共财产(交通设施、路灯、井盖、公用锻炼器材等),不仅不能够强行抢夺、偷窃,也不能恶意损坏,比如用石头打碎路灯砸破他人车窗等,情节严重的会以“损毁财物罪”,被处以刑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危害公共安全--别让你的“无聊”危害他人
案例:暑假时浩浩约了几名同学,打算一起出去玩。几个人碰面吃饱喝足之后商量去哪里玩,觉得平常玩的游戏不够刺激。他们边走边讨论,不知不觉来到了铁路旁。这时,浩浩看到地上的碎石,随口说道:“你们猜,如果把石头放在铁轨上,火车走过后,石头会不会被碾碎呢?"“肯定能,火车那么重!"“不一定吧?”大家七嘴八舌地讨论起来。“不如我们去试验一下吧,总比这样瞎猜好玩。"这时候,有一个人提议道,瞬间获得了大家的认同。
于是,他们几个人从一处排水口处钻入铁路防护网,从地上找了一些碎石块放到铁轨上,然后蹲在路边等待观察结果。
就因为他们的这一举动,两列列车被迫紧急停车。他们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正欲逃跑时,被铁路民警抓了个正着。最后鉴于他们未满十四岁,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铁路公安机关并未对他们进行处罚,只是批评教育并责令他们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法官说法:案例中的几个孩子看似不严重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多条法律法规,虽然并未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但行为无疑是十分恶劣的。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恶劣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认为:“我们还是小孩,警察是不会抓我们的。这样的想法真是大错特错!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这类危害公共安全罪,就算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一旦定罪也会被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不要让青春之花蒙上“毒”影
案例:毒品维系的畸形友情
林某某(17岁)与黄某某(18岁)是在朋友聚会上相识,聊得投契,黄某某询问林某某是否想试试“溜粉”,林某某欣然同意,遂结为“毒友”。因为零花钱不足以支撑吸毒的花销,两人便筹划“以贩养吸”,通过倒卖氯胺酮(俗称K粉)赚钱买毒,并在倒卖过程中克扣部分“K粉”供自己吸食。两人先后分三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经查,林某某和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林某某和黄某某因为抵挡不住诱惑染上毒瘾,为了获得吸毒资金铤而走险,最终踏上贩毒的不归之路,好奇、贪婪和侥幸心理给他们留下了终生的遗憾。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涉毒案件时发现,涉毒少年文化水平、法律意识普遍偏低,对毒品的危害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往往仅停留在“毒品不是好东西”、”贩毒会坐牢”等较浅层面,甚至有些人认为“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不会受惩罚”,辨别能力较差,加之未成年人特有的旺盛好奇心和叛逆心理,使他们在面对毒品诱惑时难以抵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毒品犯罪的,会从重处罚。
法律法规: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应当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民警提醒: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消极因素影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吸毒人员低龄化趋势明显。甚至一些新型毒品披着“奶茶”“邮票”“跳跳糖”“饼干”“饮料”“电子烟”等外衣,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喜欢尝试新鲜事物,心智却不够成熟,自控力和分辨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或侵害。
一口毒品,一生悔恨!
别让好奇成毒瘾,青春不该有阴影!
第三章 及时止步 远离犯罪不归路
1、远离色情信息--不要为冲动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15岁的小光,初中毕业没考上高中,也不想再上学,于是就跟着父母来到了其他城市打工。由于年龄还小,父母没有让他去找工作,小光就在家里玩电脑。
有一天,小光正打着游戏,突然界面上弹出了一个穿着暴露的年轻女子的图片。好奇心很强的小光就点开了图片所在的网页,但网页似乎是有限制,小光只看了一小段便不能再看了。但是小光已经完全被吸引住了,于是上网搜索了相关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小光获取了不少色情图片和影片,之前从未接触过这种色情内容的小光立刻产生了生理上的冲动,心跳加速、呼吸急促,小光感到非常难受又觉得非常刺激。
接下来的几天里,小光都沉迷于色情影片中。一天,刚看完碟片的小光,走到院子里时,脑海里还充斥着那些色情场面,这时候他看见和他一块玩过的隔壁女孩兰兰正在院子,还冲他喊道:“小光哥哥,我们一起玩吧。”听到这样的喊声,小光鬼使神差地走了过去,眼睛盯着兰兰露出的小腿,之后小光不受控制似的,将兰兰带到卧室,强行同其发生了关系。
事后,兰兰妈妈发现兰兰有些不对劲,便仔细询问女儿发生了什么事情。兰兰就把小光对自己做的事情告诉了妈妈,兰兰妈妈便立刻带女儿到医院进行了检查,随后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最终,小光被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说法:案例中,提供色情影片的网页虽不是小光犯罪的主导者,但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传播色情影片本就是违法的。而小光的行为则严重侵犯了兰兰的人身权利,构成了犯罪,虽然小光还没有满十六岁,但是也一样要受到刑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主观上来看,小光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正确的性道德观念、缺乏性法制意识、不能抵御不良性信息的诱惑和侵扰、放任自己接受不健康的性刺激。
法律法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364条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青春期是从童年期跨越到青年期的一个过渡,除了身高、体重快速增加外,也是性发育性意识启蒙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性意识启蒙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性抵触时期
在发育之初,总想躲避异性,以少女表现最为明显;
仰慕阶段
少男少女会对周围环境中那些在体育、文艺、学识以及外貌上特别出众者(多数是同性或异性的年长者)产生仰慕爱戴之情;
仰慕阶段
随着性发育逐渐趋于成熟,青少年开始对与自己年龄相当的异性产生兴趣,有可能出现早恋行为。
老师说:同学们,青春期是美好的,但也是“躁动的",面对青春期的躁动我们该如何去做?如何宣泄青春期的性冲动?
首先,不要把遗精、初潮当作坏事,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不要害羞或觉得丢人。
其次,对于课本上涉及的发育方面的知识要本着健康的心态去了解,当遇到青春期问题时,可以和家长沟通、计生机构、学校心理咨询处等寻求帮助,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性生理、心理方面的知识。
总之,同学们要本着积极健康的心态了解性方面的内容,培养性道德意识,增强性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良性诱惑,培养有益于身心发展的兴趣。
2、远离不良团伙--小伙伴之间的“秘密”
案例:十五岁的阿炯经常到网吧里打游戏,逃课是常有的事情,也因此结识了几个经常泡在网吧里的哥们儿,他们在一起组队打游戏的过程中逐渐熟络起来。这几个人都比阿炯年龄大,常带阿炯去见识一些“新鲜”事物,阿炯也很喜欢跟他们一块玩。一天,他们中的一个人手里拿着一个U盘往阿炯眼前一晃:“小老弟,带你见识点刺激的。”阿炯很好奇同几个“大哥哥”去了其中一人家里。他们把窗帘拉好后,兴致勃勃地等待着,终于色情画面出现了,从未见到过这种情形的阿炯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感觉。
几人看完之后出来吃饭,走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碰到了两个年龄相仿的女孩子,遂起邪念,对两人实施殴打并强奸,阿炯在几个大哥的带领下也参与其中,最终几人被以强奸罪逮捕。
法官说法:案例中的几个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缺乏正确的性引导和性教育,而阿炯除了这一点外,还有交友不慎,缺乏判断能力,容易受到蛊惑等原因。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们,喜欢讲“义气”,有浓厚的小团体意识。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只讲交情,不讲是非。很多犯罪团伙就是建立在这种“义气”的基础上的。俗话说得好,“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远离不良小体,其实是在对自己的人生负责,避免自己在狐朋狗友的影响甚至诱惑下走入歧途。
法律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17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护人取得联系。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3、面对坏人威胁,要果断向警察求助
案例:小东今年刚刚升入初中,学校旁边,有一所职业技术学校,那里有几个学生经常来闹事,很多同学都被勒索过财物,小东也不例外。
小东在被抢过两次钱后,还被他们揍一顿。由于很害怕,未告诉父母和老师,逐渐被这几个学生控制。领头的黄毛还对小东说道:“下次让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别跟我们讨价还价。”
过了几天,小东被几个学生带到一处民房前,在他们威胁下,小东翻墙进入院子,从里面打开了院门。随后,黄毛又让小东在院外放风,其他人则进入民居行窃。
对于黄毛的威胁,小东拒绝过好几次,但每一次拒绝都会换来一顿毒打。小东不敢将这种情况告诉父母,他害怕遭到这伙人的报复。
就这样,小东跟着这群学生做了很多错事,偷自己家的钱,也偷别人家的钱,有时候还会到商店和学校中行窃。
一次在盗窃学校机房时,其他几个学生吓得慌忙逃窜,小东则愣愣地站在原地不知所措,被保安抓个正着。小东的父母被叫到学校后,才知道自己儿子竟然参与了盗窃。当父母询问小东原因时,小东却支支吾吾地不肯说。最后还是警察出面询问,小东才说出了自己被胁迫的事情。
根据小东的供说,警察顺利抓到了其他参与盗窃的学生。小东发现这些原本嚣张跋扈的学生,到了警察局后,竟然个个都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
法官说法:近年来,未成年人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时有发生。在大多数同类型案件中,被胁迫的未成年人在心理表现上,与上述案例中的小东颇为一致。
未成年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缺少足够的自我维权意识,也缺少应对的办法。他们并不知道威胁、恐吓自己的人,其实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条例,这是未成年人被胁迫犯罪案件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被威胁之后不敢拒绝,主要原因就在于未成年人害怕被打、被报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对于来自外界的威胁、恐吓往往会逆来顺受。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未成年人应该及时向家长和老师求助,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向警察寻求帮助。
4、面对“友情”胁迫,要学会表达拒绝
案例:小丁、小王和小鹏从小在一个小区长大,关系十分要好。小李是后搬来的,跟几个人的关系稍显生疏。小李想了很多办法融入小团体,但一直不被接纳。一天傍晚,小李看到小丁三人从一处单元楼里抱着电动车锂电池出来。三人恶狠狠地瞪了小李一眼后,转身跑去。第二天上学路上,小丁三人主动和小李打招呼,满脸带着笑意,还主动拿零食要给小李吃。三人的“异常举动”让小李一头雾水,更让小李惊讶的是,小丁竟然邀请小李到自己家一起打电动。小李都没想到,自己竟然这样和三人成为朋友。
又过了几天,小丁找到小李,让小李在单元楼门口把风,他和小王、小鹏要干点“正事”。小李想要问个究竟,却被小丁一句“帮朋友办点事就这么难”怼了回来。思考片刻后,小李答应了小丁的建议。
这天夜里,小李一个人守在单元楼前,小丁三人则偷偷潜入单元楼中,抱着一台笔记本电脑跑了出来。这时小李明白了,原来他们是在盗窃。
回家后,小李怎么也睡不着觉,他打算第二天和小丁等人摊牌他不想做违法的事情。可是第二天,小丁给几个人安排了新任务,小李依然负责放风。小李本想拒绝,但又怕小丁说自己不够朋友。
这一次,他们打算偷些值钱的东西,但却被突然回家的屋主人抓个正着,警笛的声音惊动了整个小区,小李和小丁、小王、小鹏一同被带上了警车。
法官说法;在我国,盗窃虽然没有被列入到《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特定犯罪之中,但却是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犯罪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例中,小丁三人属于多次盗窃,小李则是被拉拢人伙。小李也是被不正当的“朋友义气”所牵累,才加人了盗窃团伙之中。小李在主观上有与小丁等人交朋友的意愿,而并没有盗窃意图。但在发现小丁等人从事盗窃行为后,小李却被小丁以“帮朋友忙”为由说服,为小丁等人的盗窃行为助力,这是一种十分错误的行为。
在发现小丁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后,小李应该主动劝说他们,而不是纵容他们并加人盗窃团伙。
民警提醒:不要被不正当的“朋友义气"裹挟,要懂得拒绝!
同学寄语:
同学们,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它保护了我们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我们要明白,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虽然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有一定的宽松和优待,但这并不是纵容,并不意味着年龄小犯罪就不会受到惩罚。青少年要牢记,犯罪百害无一利,害人害己。
特别是不能触犯刑法,远离不良团伙,远离不良诱惑。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成为我们成长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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